日前,我国橡胶工业协会轮胎分会在上海安排召开了《缺点轿车产品召回管理法令(征求定见稿)》评论会双钱集团、三角集团、杭州中策公司、普利司通(我国)投资公司、米其林(我国)投资公司、大连固特异轮胎有限公司、锦湖轮胎(我国)研制基地,以及中橡协轮胎分会秘书处等单位,共14名代表就轮胎召回法令展开评论。
通过南高齿评论,与会代表发生如下定见和主张:
一是对缺点轮胎的判定,必须要有轮胎出产方的参加。有代表称,判定专家成员的构成,以及判定次序的通明揭露,对成果非常重要。因而,《法令》有关条文对这方面的表述应更加清晰。
二是轮胎的出产及经营模式与轿车整车比较,有很大的不同,比方,轮胎的产销通常以条为单位,其价值量远远低于轿车。因而,轮胎出产公司和经销商,通常不具备长时间收集和保留花费信息材料的也许。
三是轮胎的首要原材料是塑胶制品,制品轮胎即便存放在仓库内,也有一个老化的过程,而老化会对产品功能造成必定危害。因而,对制品轮胎要规则质量保证期,比方,3年至5年,超过保质期的轮胎,可不列入召回范围或者在售后方面予以区别对待。
此外,《法令》第二十六条规则,随车配备的轮胎存在缺点的,由轿车产品出产者担任召回;未随车配备的轮胎存在缺点的,由轮胎出产者担任召回。
各代表共同以为,此条款前半有些表述清晰,但后半有些中对"未随车配备的轮胎"的规则,需另行协商。
按理解,"未随车配备的轮胎"应该是指进入流通领域的更换轮胎,橡胶技术而更换轮胎与整车配套的"随车配备"轮胎比较,数量要大得多,而且不在同一个市场领域。因而,代表们主张,应对于该有些轮胎,独自拟定一个便于操作的召回实施细则。
一起,代表们还提出,《法令》中应补充条款:有缺点的创新轮胎,由创新胎出产者担任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