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任职期间,以帮忙疏通关系要“活动费”为由,将收取的钱财占为己有,结果触犯刑律。
经广西港北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近日以受贿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2012年2月,陈某(另案处理)、陈某某等人从其他人处接手,合伙经营一家废旧轮胎炼油厂。因该厂没有合法的用地手续,经营不久就被有关部门查处。
贵港市国土资源局下发通知书,要求陈某、陈某某等人停止非法占地行为,限期拆除厂房,恢复土地原状。
为了能继续经营炼油厂,陈某、陈某某找到时任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港南大队副大队长的黄某,让黄某帮忙疏通关系,想办法改变土地性质,让他们继续经营。
黄某提出要7万元“活动费”, 陈某、陈某某同意。
同年7月的一天,在陈某经营的某装饰工程部办公室,黄某收受陈某送给的现金7万元。
据查,黄某在办理贵港市某驾校非法占用土地一案过程中,还曾收受该校感谢费5000元。
案发后,黄某家属代其向办案机关退回赃款7.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7.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黄某到案后,除如实交待受贿罪行外,还交待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贿罪行,属于坦白,遂根据其犯罪性质、悔罪表现,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