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 8月 4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山东省招远市金龙路 777号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47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962,303,000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80.1919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大会由董事长王锋主持,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7人,董事王能光、张琦因工作原因未出席;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人;
3、董事会秘书孙松涛出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票数 比例
(%)
A股 962,253,700 99.9948 46,900 0.0048 2,400 0.0004
2、 议案名称: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票数 比例
(%)
A股 962,253,700 99.9948 46,900 0.0048 2,400 0.0004
(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无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恒顺、周阳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上述两位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依法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以及代表的股份数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8月 6日